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泰安市高新区地税局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及《个人所得税法》,2016年收入所得合计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请先看填写须知),并于3月10日前将纸质版(个人签字,两份)报到财务处综合管理科,由财务处统一报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逾期未报者,责任自负。
财务处联系电话:6238276 联系人:梁老师
高新区税务局电话:8938957
财务处
2017年3月4日
2016361024764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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