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离休职工报销门诊医药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11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泰医办字【2004】20号和泰医总字【2008】8号文件精神,经财务处、校医院协商决定于2015年6月26日(星期五)上午为离休职工报销2015年度第二季度门诊医药费。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报销人员范围为离休职工门诊医药费。

二、报销人员需持国家统一规定的正规发票(盖有医药单位财务专用章)进行报销,并注明日期。

三、在校医院购药的离休职工,请到校医院开具打印发票。

四、请于6月26日(星期五)上午9:00—11:00在天外村校区校医院办理。

咨询电话:13953810186

总务处校医院

201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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