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离休职工报销门诊医药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26

各部门、各单位:

按照泰医办字【2004】20号和泰医总字【2008】8号文规定,经财务处、校医院协商决定于2014年7月2日星期三上午9:00—11:00为离休职工报销2014年度第二季度门诊医药费,说明如下:

一、本次报销人员范围为离休职工门诊医药费。

二、报销人员需持国家统一规定的正规发票进行报销,并注明日期、盖有医药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在校医院购药者,请到校医院开具正规打印发票。

四、地点:天外村校区校医院。

总务处校医院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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