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单独两孩相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12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精神,2014年5月30日我省正式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现将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

1.一方为独生子女;

2.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

3.女方户籍登记在本校。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申请批准后,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追回。

三、办理单独二胎生育证步骤:

1.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提交各项证明材料;

2.计划生育卫生服务站学习(每周二,8:00); 计划生育卫生服务站查体(每周五);

3.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填写《生育证办理申请表》;

4.上报;

5.公示;

6.审批,发证。

四、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办理《生育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三份。

2. 独生子女其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3.家庭合影近照3张(申请夫妇及孩子、2寸)

4. 独生子女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独生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为外省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市、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5.其父母原生育多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证明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五、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取消《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夫妻双方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生育三个月内应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纳入网络信息管理,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

具体事宜咨询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电话8523219(内线63219)

计划生育办公室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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