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字【2014】8号)和《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鲁教师字【200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校2014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为学校现任或拟聘的教师(已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者不须申请认定)。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已聘或拟聘为高等学校教师的人员。
(三)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达到《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及标准(试行)》中所规定的要求。
2、系统的学习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并考试合格,或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成绩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按《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高等学校已聘及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需具备上述条件中(一)、(二)、(三)和第(四)款第2项、第4项规定的条件。
三、认定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员名单》,报所在部门。所在部门将申请人员名单审核汇总后于5月13日报送人事处,电子版发送至人事处信箱(rsc@tsmc.edu.cn)。
四、网上报名、体检、认定材料申报等工作根据教育厅的安排另行通知。
人事处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附件:
1、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员名单
2、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任教学科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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