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按照泰医办字【2004】20号和泰医总字【2008】8号文规定,经人事处、财务处、校医院协商决定于2014年3月19日星期三上午9:00—11:00为离休职工报销2014年度第一季度门诊医药费。说明如下:
一、本次报销人员范围为离休职工门诊医药费。
二、报销人员需持国家统一规定的正规发票进行报销,并注明日期、盖有医药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在校医院购药者,到校医院开具正规打印发票。
四、请于3月19日星期三上午在老校区财务处办理。
总务处校医院
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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