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35号文件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1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泰山医学院十大创业之星”评选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参评人须为我校近5届毕业生。
(二)参评企业以零起点自主创业的小微企业为主,所创办企业具有一定的带动就业效果。
(三)企业文明经营,管理规范,与员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心社会公益事业。
(五)遵纪守法,不偷税漏税,无诈骗等违法犯罪记录,为社会和员工所认可,企业信用良好。
二、评选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推荐,自愿报名,由各学院集中上报,上报材料经评审小组审核评定后公示,并确定最终人选。
三、活动安排
评选活动共分五个阶段进行,具体日程安排如下:
(一)组织推荐(12月1日-12月6日)。各学院在认真研究筛选基础上,推荐1-3名候选人(条件优秀的可适当增加),于 12月6日前将推荐资料报至学工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二)进行初选(12月7日- 12月13日)。对上报候选人进行初评,确定20名“泰山医学院十大创业之星”入围名单。
(三)公示(12月14日- 12月25日)。通过校内媒体、网络平台刊登宣传入围者事迹,发挥好典型引领作用。并将入围者情况公示(公示期为5天),广泛征求师生意见。
(四)确定人选(12月26日- 12月30日)。届时将邀请专家、评委组成评审委员会,对20位入围人员进行评选,确定10名泰山医学院大学生创业之星人选。
(五)广泛宣传。集中一段时间,通过校内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对“泰山医学院十大创业之星”事迹进行后续宣传报道,并组成创业先进事迹报告团进行现场宣讲活动。
四、奖励
对获奖毕业生颁发“泰山医学院十大创业之星”、“泰山医学院优秀大学生创业者”奖牌,并组织创业导师团对其创办企业给予定点帮扶。对获奖毕业生推举单位颁发“泰山医学院大学生创业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并在年终考核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党委学生工作部
20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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