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离休职工报销门诊医药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21

各部门、各单位:

按照泰医办字【2004】20号和泰医总字【2008】8号文规定,经人事处、财务处、校医院协商决定于2013年6月28日星期五上午9:00—11:00为离休职工报销2013年度第二季度门诊医药费。说明如下:

一、本次报销人员范围为离休职工门诊医药费。

二、报销人员需持国家统一规定的正规发票进行报销,并注明日期、盖有医药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在校医院购药者,到校医院开具正规打印发票。

四、请于6月28日上午在老校区财务处办理。

总务处校医院

2013年6月21日


版权所有: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鲁ICP备19027497号-1   鲁公网安备 370992020000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