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职工报销门诊医药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25

各部门、各单位:

按照泰医办字【2004】20号和泰医总字【2008】8号文规定,经人事处、财务处、总务处校医院协商决定于2012年9月27日星期四上午9:00—11:00为离休职工报销2012年度第三季度门诊医药费。说明如下:

一、本次报销范围为离休职工门诊医药费。

二、报销人员需持国家统一规定的正规发票进行报销,并注明日期、盖有医药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在校医院购药者,校医院现场开具发票。

四、时间、地点安排:9月27日上午、天外村校区财务处

总务处校医院

20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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