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职工报销门诊医药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21

各部门、各单位:

按照泰医办字【2004】20号和泰医总字【2008】8号文规定,经人事处、财务处、总务处校医院协商决定于2012年6月26日星期二上午9:00—11:00为离休职工报销2012年度第二季度门诊医药费。说明如下:

一、本次报销人员范围为离休职工门诊医药费。

二、报销人员需持国家统一规定的正规发票进行报销,并注明日期、盖有医药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在校医院购药者,须凭收据提前到校医院开具发票。

四、时间安排

时 间:6月26日上午

单 位:离休

报销地点:天外村校区财务处

总务处校医院

201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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