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教职工参加医疗、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0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统一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的通知》(泰人社发【2011】231号),经校党委研究决定,我校从2012年4月起在职职工参加医疗、工伤保险,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现将参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教职工参保事宜,要指派专人负责,尽快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本政策及有关规定》和本通知传达到本部门全体教职工,认真审核、补充本部门《泰安市城镇职工参加医疗(工伤)保险人员基本信息表》中的基本信息,经本人审核无误、签字确认,部门将个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输入到电子版“基本信息表”中(发到人事处邮箱rsc@tsmc.edu.cn),并将补充信息后的“基本信息表”加盖部门公章,连同本人审核签字的原“基本信息表”,于5月14-15日交人事处劳资科。其中,基本信息表中教职工的“姓名”、“出生日期”要求与本人的身份证登记相一致,只限本次参加医保时使用,不涉及其他。

2、按照参保要求,教职工须提交近期电子版彩照一张,规格为白色背景无边框、高25mm宽20mm。其中,大部分职工的照片由市医保处直接采用本人的身份证照片。

部分采不到、缺照片者(另行通知部门),学校统一安排,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集中一天为其重新拍照。需重新拍照人员所在部门要务必通知到本人,于5月14日上午9:00-12:00在天外村校区视听中心、或下午2:00-6:00在校本部图书馆一楼大厅拍照;本人可根据情况选择时间地点,务必在14日当天完成拍照。

集中拍照期间如在外地或因故不能到现场拍照者,可自行按照片标准要求拍照后注明姓名和身份证号,于5月15日前发到现代教育技术中心邮箱(jyjs@tsmc.edu.cn)。

3、在职和退休职工中,符合门诊慢性大病补助条件申报门诊慢性大病补助者,需重新填写《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大病补助申报表》一式两份及文件要求提交的有关材料,于5月31日前交校医院,由校医院统一汇总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市医保经办机构评审委员会审核鉴定符合条件者,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同时按规定享受门诊慢性大病补助待遇。

4、退休职工中长期居住外地,需申请异地就医者,请务必于5月15日前联系离退休工作处先报上名,然后填写《泰安市异地居住人员选择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一式三份,于5月31日前交校医院,报市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门诊医疗基金汇出和住院医疗费报销手续。

5、我校教职工首次参加医疗、工伤保险工作,由人事处、财务处、校医院共同承办;日常工作由校医院具体负责。参保政策及有关问题,可咨询校医院和人事处劳资科。

联系电话:校 医 院6229781 6222120,

人事处劳资科6229968。

附:各部门“泰安市城镇职工参加医疗(工伤)保险人员基本

信息表”和“需要重新拍照人员名单”(发到部门办公邮箱)。

人事处 校医院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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