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职工报销门诊医药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19

各部门:

按照泰医办字【2004】20号和泰医总字【2008】8号文规定,经人事处、财务处、校医院协商决定于2012年3月23日星期五上午9:00—11:00为离休职工报销2012年度第一季度门诊医药费。说明如下:

一、本次报销人员范围为离休职工门诊医药费.。

二、报销人员需持国家统一规定的正规发票进行报销,并注明日期、盖有医药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在校医院购药者,须凭收据提前到校医院开具发票。

四、时间安排

时 间

单 位

报销地点

3月23日

上午

离休

老校区

财务处

校 医 院

201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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