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按照泰医办字【2004】20号和泰医总字【2008】8号文规定,经人事处、财务处、校医院协商决定于2012年3月23日星期五上午9:00—11:00为离休职工报销2012年度第一季度门诊医药费。说明如下:
一、本次报销人员范围为离休职工门诊医药费.。
二、报销人员需持国家统一规定的正规发票进行报销,并注明日期、盖有医药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在校医院购药者,须凭收据提前到校医院开具发票。
四、时间安排
时 间
| 单 位
| 报销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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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
| 上午
| 离休
| 老校区
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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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校 医 院
201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