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为切实落实好学校党委与行政“以教职工为本”的指示精神,做好我校教职工医疗保健与医疗救助工作,切实减轻我校教职工特殊病种病人医疗负担,体现我校对教职工的关心与救助,根据泰医办字[2004] 20号文和泰医总字[2008] 8号文相关规定和学校部署,由总务处校医院组织我校特殊病种病人的申请和确诊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特殊病种
特殊病种为: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慢性病毒性肝炎、恶性肿瘤、尿毒症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脑出血(并发后遗症)、脑梗塞(并发后遗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帕金森氏综合症 、结核病(活动期)、 癫痫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肝硬化、 脑垂体瘤 、强直性脊柱炎 、支气管哮喘、 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 、慢性心功能不全共二十四种。
二、申报手续
患以上疾病的职工需填报特殊病种申请表,并附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结果单(检查费用需申请人自负),于2011年12月20日前交校医院。
三、确诊程序
首先由校医院收集申报材料,归纳分类,然后由学校组织专家组(从泰城三家三级医院聘请15名专家组成)对申请职工进行审核确诊,具体日期另行通知。被确诊为特殊病种的病人享受医疗救助,救助办法按照泰医总字[2008] 8号文相关规定执行,在校医院或附院购药。未被确诊者按照普通职工对待。
四、未尽事宜由总务处校医院解释,联系电话:6222120 6229781
总务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