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优健康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07

各部门、各单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税优健康险试点政策将于7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明确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这意味着,对于购买符合规定商业健康险的个人,每月将添加200元的个税免征额。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要为购买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保险公司要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保持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已购买符合规定健康保险的在职职工请将缴纳健康保险的个人发票和保单凭证交财务处综合科,于下月工资发放时税前扣除。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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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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