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及时、准确地统计科技成果,根据《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的有关规定,现开展成果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1、山东省内单位研究开发,或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与省外合作研究开发产生的科技成果。
2、通过科技评价的成果:通过了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组织的鉴定、验收(结题)、行业准入、评估、评价的成果。
3、取得知识产权的成果:取得授权专利证书、动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成果。
4、新药: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新药证书》或《药品注册批件》的成果。
5、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
6、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登记方法
1、成果完成人登陆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网(http://www.tech110.net/)下载安装“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并根据操作说明填报,导出上报文件,打印《科技成果登记表》。
2、导出的上报文件(CGSB***.ZIP压缩文件)连同《科技成果登记表》(加盖完成单位公章)及相关材料一式一份(其中:(1)基础理论成果:验收或结题报告;(2)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或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如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评价证书、鉴定证书、验收证书、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认定或审定证书、专利授权证书(含权利要求书首页)、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标准(提供封面及前言页)等。
三、几点说明
1、科技成果登记是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基本资格,各有关单位督促成果完成人按要求准确填写。
2、成果登记材料于12月15日前将电子版发送至kyc@tsmc.edu.cn,纸质版12月18日前报送科研处。联系电话:6229839 联系人:李晓梅
科研处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