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离休职工报销门诊医药费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按照泰医办字【2004】20号和泰医总字【2008】8号文规定,经财务处、校医院协商决定于2014年9月26日星期五上午9:00—11:00为离休职工报销2014年度第三季度门诊医药费。说明如下:
一、本次报销人员范围为离休职工门诊医药费。
二、报销人员需持国家统一规定的正规发票进行报销,并注明日期、盖有医药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在校医院购药者,到校医院开具正规打印发票。
四、9月26日(星期五)上午在老校区校医院一楼办理。
总务处校医院
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