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泰安市政府办公室泰政办发[2012]73号文件《关于印发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的要求,我校大学生从2013年1月1日起在我校校医院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每次超出10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实际支付限额为500元。
泰山医学院校医院
2013年3月12日
上一条:关于举办第五届“建功立业杯”教工羽毛球赛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为离休职工报销门诊医药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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