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按照泰医办字【2004】20号和泰医总字【2008】8号文规定,经人事处、财务处、校医院协商决定于2013年3月15日星期五上午9:00—11:00为离休职工报销2013年度第一季度门诊医药费。说明如下:
一、本次报销人员范围为离休职工门诊医药费。
二、报销人员需持国家统一规定的正规发票进行报销,并注明日期、盖有医药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在校医院购药者,到校医院开具正规打印发票。
四、时间安排
请于3月15日上午在老校区财务处办理。
总务处校医院
2013年3月12日
上一条:关于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举办全校微课教学比赛暨全省高校微课教学比赛遴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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