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离休职工报销门诊医药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12

各部门:

按照泰医办字【2004】20号和泰医总字【2008】8号文规定,经人事处、财务处、校医院协商决定于2013年3月15日星期五上午9:00—11:00为离休职工报销2013年度第一季度门诊医药费。说明如下:

一、本次报销人员范围为离休职工门诊医药费。

二、报销人员需持国家统一规定的正规发票进行报销,并注明日期、盖有医药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在校医院购药者,到校医院开具正规打印发票。

四、时间安排

请于3月15日上午在老校区财务处办理。

总务处校医院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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