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寒假学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17

各二级学院、研究生部:

根据校历安排,我校2013年寒假为:2013年1月19日至2013年3月1日;3月2日、3日两天为学生报到时间,3月4日正式上课。为顺利完成期末的各项工作,确保学生度过一个安全、稳定、祥和、愉快的假期,现就做好寒假期间有关学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教育学生自觉遵纪守法,注意旅途和假期安全

各学院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1、开展好安全教育。各学院要在放假前,依学院实际情况,必须组织各班级开展进行一次安全知识、遵纪守法、自救防范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强化学生的纪律意识、安全意识,提高学生对突发事件及意外事件的防范能力;尤其是学生返乡票务的购买,要防止上当受骗;要坚决制止学生与私人车辆联系包车返乡业务。各学院要动员学生放假后立即返家。寒假返家期间要求学生不得乘坐“三无”车辆,提醒注意外出交通安全,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确保法律维权途径;学生离校前要锁好宿舍门窗,尤其是阳台门一定要锁好。关闭电源和水龙头,并将所有电器从电源插座上拔下。宿舍内严禁存放贵重物品、现金及违章物品;要教育和引导学生文明言行,不赌博、不酗酒、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在访亲会友和从事假期社会实践活动时,一定要同家人、师长保持联系,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2、开展法制与社会道德教育,增强遵纪守法与公德意识。要求学生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参与围观、静坐、游行等活动;要认识和了解传销、赌博、邪教、迷信等非法活动的危害性,做到不接触、不参与,自觉回避与拒绝。

3、加强毕业班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结合当前就业形势,开展校园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加强毕业生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引导毕业生理性、辩证地认识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积极主动帮助毕业生解疑释惑,稳定毕业生心态;要高度关注就业困难的毕业生群体,了解他们的所需所急,尽可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使他们做到知法守法,对毕业生中存在的不良行为苗头要及时制止与引导;要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安全教育,增强实习和求职过程中的防骗意识,远离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

4、加强对学生在寒假期间的学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日常生活等方面的引导和教育,鼓励学生参加正当的、有益健康的各类社会文化或实践活动。注意身心健康,切勿参与非法传销、封建迷信和“黄、赌、毒”等违法活动。学院对集体外出进行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的学生,学院及带队老师要做好安全预案,同时要进行必要的实践、求职安全教育。

5、教育学生离校前,应将个人在寒假里的去向和通讯地址告知辅导员,以便联系;到家时应向辅导员报声“平安”。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返校,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推迟返校的,应事先向辅导员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一律按旷课处理。

二、做好假期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1、寒假期间,学生应返乡度假。因特殊情况需要留校的,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留校住宿。学院对留校学生要登记造册,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并切实做好他们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假期学生的安全稳定。留校学生如需外出,须向学院请假并做好出行情况登记。留校学生要服从学校相关部门统一管理。未经申请批准,擅自留校或中途返校的学生出现问题,需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2、各学院应在学生离校前,召集辅导员及学生干部走访学生宿舍,访问学生及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同时要求学生离校前要妥善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做好宿舍卫生,关好水源、电源及门窗。

3、各学院要做好留校学生登记备案工作。对寒假留校学生名单进行认真核实确认,确保留校学生名单及联系方式的准确无误。寒假期间要经常走访留校学生,了解他们的生活情况,掌握思想状况,关注他们的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出现突发情况要及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留校学生名单于2013年1月17日下午下班前上报。

4、各学院要关心寒假留校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情况,特别要注意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帮助他们寻找适宜的勤工助学岗位。学院可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使学生度过一个安全愉快的假期。

三、做好值班值勤工作

1、各学院要做好寒假期间值班人员安排,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原则上不能离开学校,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情况。

2、建立安全防范和信息畅通机制。各学院假期间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保持通讯通畅。

四、做好学生按时返校工作

各学院要统计学生返校情况,2013年3月4日下午下班前将《2013年寒假未返校学生情况登记表》报送学生工作处。对于未按时返校的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应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并督促其尽快返校。

五、希望各学院切实落实本通知的各项工作内容与要求,切实抓好期末及寒假期间各项学生工作,确保校园的稳定有序、文明祥和。

学生工作部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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